.海瑞不会知道,自己提出的这六个差别保护的原则,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门学科,名曰,海瑞定理,。并被沈默原先时代中的”一位黄皮白瓤的历史学家,用来证明传统〖中〗国,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农民”,法律的解释和执行都以儒家伦理为圭臬,缺乏数目字的管理传统,因此〖中〗国没有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云云。
此后,这成了法学界有关〖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一个定论;一些经济学家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也都一再引用这段话,作为〖中〗国社会不注意保护私人产权”以〖道〗德治国的证据。
那个从历史中总结而来的结论本身,自然不会错,但用,海瑞定理,来证明,却是错误的,因为抽象不能脱离其语境,更不能忘记了作者的限定。而那位黄教授以及诸多引黄者,都无视了海瑞同时写下的另外两段至关重要的文字,正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
被黄教授省略的第一段是:“以往官府”多说是词讼作四六分问,方息得讼。谓给原告以六分理,亦必给被告以四分。给被告以六分罪,亦必给原告以四分。使二人曲直不甚相远,可免愤激再讼。然此虽止讼于一时,实动争讼于后。因为理曲健讼之人得一半直”缠得被诬人得一半罪,彼心快于是矣。下人揣知上人意向,讼繁兴矣。可畏讼而含糊解之乎?君子之于天下曲曲直直,自有正理。四六之说,乡愿之道”兴讼启争,不可行也。,意思是,对所有案件,无论事大事小”都必须以是非曲直为基础依法处理”坚决反对“和稀泥,与“和事老,。因为海瑞天才的意识到只有公正的司法才会真有效率始终如一地依法公正裁决,会减少所谓的刁民告刁状,也就是机会型诉讼,从而减少社会诉讼,这就是“海瑞定理一,。
被黄教授无视的第二段,曰:“两造具备,五听三讯,狱情亦非难明也。然民伪日滋,厚貌深情,其变千状昭明者十之六七”两可难决亦十而二三也。二三之难不能两舍,将若之何?,意思是,在,两造具备”,即双方均出庭陈词辩论;并进行了,五听三刮”也就是符合规定的审案程序后,有六七成的案子可以查清,依法判决。但由于当事人不会诚实交代,一些深藏表象之下的隐情无法发现会有两到三成的案件,双方的证据和论证难分高下”无法判决何方胜诉。在没有可能一一细查的情况下,该如何去判呢?这就用到了那六个,差别保护,原则。
如果忽略这第二段话的限定”海瑞的差别保护,才是黄教授所描述的那样”但这段话明明存在海瑞说得很明白,所谓,差别保护”,只是在坚持定理一的情况下,在处理那些“两可难决,的案件才会用到,某些人却偏要断章取义真不知居心何在?
现在再去看那六个差别保护原则,就会理解海瑞的司法精神了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在经济资产的两可案件中,尽量保护经济弱势一方”也就是穷人和小民的利益。
而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海瑞承认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在“争言貌”就是关系到声誉、威信的判决中,应该保护为上者以维护尊卑有序的封建秩序,是为,存体,。当然若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了。
这种在经济资产上保护弱势的原则,和在社会文化上保护优势的原则,就是,海瑞定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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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不会知道,自己从实践中总结出的一套司法操作理论,会被后人归纳为定理,还二了。但这不影响他对这套理论的娴熟应用一事实上,海瑞此次南下苏松,就指望著这个,二,来破局呢!
所谓“皇权不下县”靠乡绅治理村镇”这是〖中〗国沿袭千年的统治策略,因此对于农民来说,自己这个父母官”其实还隔了一层,可以使他们直接听令的,还是那些乡绅隐宦。
而苏松这里的乡宦势力又尤其强,他们利用强大的政治特权”为自己对广大乡下的统治,加上一层厚厚的保护衣,任何对他们不利的政令,都会遭到他们疯狂的反击。在地方为政多年,海瑞太清楚他们的套路了,先发动刁民作乱,阻碍破坏政令的执行,然后利用政治资源,从上级对行政官施压。当然像海瑞这个档次的,就得靠两京的御史了,说什么,新法引发民乱”,小民苦不堪言、民生凋敝、纷纷逃亡,云云,迫使朝廷暂缓执行新法,然后不了了之。
这套路用了上千年,但依然好用,因为京城的皇帝和大臣们”最担心的就是百姓骚乱,只要相信乱象一生,再好的政策也不敢执行。乡绅们便抓住这一弱点,大用特用”屡试不爽。对于,进士多入毛,的苏松一带,用起这种法子来,自然更是威力无穷,绝非等闲可比,一旦闹将起来”他们肯定是要拼命的”到时就算是内阁,也不可能死保他这个马前卒。
海瑞深知”如果贸然公开提出“清丈田亩”肯定第二天,自己的巡抚衙门,就会被那些被煽动起来的百姓给围了,而且八成没人解救,非得逼得自己都没脸再呆下去不可。一番斟酌之后,他决定先不宣布,清丈田亩,的命令,而是利用司法迂回,处处站住一个,理,字,不给乡绅们发飙的机会。
因为清理旧案是新官上任的必备作业,而对于巡抚来说,除了坐衙接告之外,还要巡视各府,接受诉讼,谁也说不得什么的。而他的破局之策,就蕴含在这天经地义的审案之中一我身为断案官,自然要判决公正。我判决公正”不袒护任何有身份的人,自然会使被,官绅勾结,伤透心的小民百姓恢复对官府的信心重新将自己遭遇的不公,向官府提起告诉。我公正裁判,那些被乡宦巧取豪夺的小民田产,自然可被重新判回小民手中。这时候官府再出面,丈量相关的土地,重新登记造册。
行为还是那个行为,但兜了个圈子,便弄个,是在执行判决结果,的名义,所以在百姓眼中”其主使者就成了与自己同样身份的老百姓而不是官府。从而使乡绅无法再像从前那样,煽动百姓站在官府的对立面,主动投献以求避税的,刁民,毕竟是少数,大部分老百姓还是深受乡绅夺田之苦的。
但由于田产纠纷的历史性、特殊性和复杂性。总是有两到三成的案件”因为年代久远、存档无存,或是口头契约,或是文字契约的口头修改等原因,使原被告双方都提不出,令人信服的优势证据,来证明原先的产权界定因此变成了“两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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