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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彩!”
这士子的一番论述,赢得了辩论广场上的士子们叫好喝彩,很是赞同。
但,曾参还是不服气。
想了一下,曾参高声道:“我认为,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不辱,其下能养。”
“在下前年游历到南阳郡的申县,发现一个桉例——”
“不能养赡致母投河经救未死。”
“当时,有一申地之农人,名甲,不能养赡其母,反而向其母索要钱,其母气忿跳河,后被救起。”
“申令照甲贫不能养赡,致母自尽例拟流,经捞救得生,应量减一等拟徒。”
“其母年老恳求免遣,申令将犯留养例枷杖。”
“该桉中,儿子让母亲衣食无着,母亲一气之下跳河(后被救起),审理此桉的县令减轻了儿子的刑罚。”
“这说明‘子孙违犯教令’所保障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尊长的养老权,只要尊长的生命能够维持,对子孙不孝之责罚就会轻得多。”
“其母以自己年老需要照顾为由恳求免遣,判官准许其子留养,仅对不孝子施以杖刑(再次减轻了刑罚)。”
“法律的这种规定,并非是对不肖子孙予以宽肴和怜悯,仍然是为了体察父母之心,以体现尊长权――”
“尊长对子孙的自由具有绝对控制权!”
顿了一下,曾参又道:“因而,我认为可照此为例,凡是不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可予以口头训戒,若不听,或引发老人自尽未死如上例。”
“若老人因而丧生,其不孝子应当予以流刑。”
曾参的这一席话,并没有引得士子们共鸣。
他们纷纷交头接耳,窃窃私语起来。
“只是流刑,是否太轻了?”
“此等不孝子,已经致父母丧生,应该诛杀,以儆效尤!”
“父母丧生,若跟子孙不履行赡养义务而相关,的确罪不容恕。”
“这不是杀人,却也相当于过失杀人了。”
那士子想了一下,继续反驳道:“先生所言,恕我不能认同!”
“不孝之人,何以立足于天地间?若只是因为贫苦,就不承担赡养祖父母、父母的义务,天下之人岂不是都可以此为借口,拒绝赡养老人?”
“我也曾遇上过一个桉例。”
士子眯着眼睛道:“在雍县,有一人左足微跛,仍能行走,并未成疾,不能养赡其继母,致继母自缢身亡。”
“当时判官认为孝为百行之首,人子事亲,朝夕口体之奉不容稍有怠忽,其并非废疾笃疾不能劳作,其继母因缺养自尽,故而判处其死刑。”
“先生以为,那判官处事公允吗?”
曾参摇摇头道:“并不公允,太过严厉了。”
“该桉很典型,判官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不肖子的身体状况――左足微跛,但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其不养赡继母的行为不能免责。”
“然,我认为子孙只要勤业自勉定能养赡其亲,如果其亲因失养轻生,应严惩子孙不能善事之罪。”
“因此,除非是子孙本人无劳动能力,任何人都必须好好地对尊长尽赡养的义务。”
“一命赔一命,未免有失偏颇了。”
曾参与那士子进行了一番激烈的辩论,还是谁都说服不了谁。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二人都认为世人都有主动赡养祖父母、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这种义务,要治罪。
曾参认为应该从轻发落,只是流放、杖刑。
那士子则认为要从严发落,直接处死,其家产全部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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