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井么是“公民意识”?
对中华文明而言,“公民”是外来词汇,“公民意识”也是“舶来品。”追根溯源,“公民”来自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随奴隶制民主共和国的消失而逐渐被人淡忘,直到文艺复,“公民”的概念才被再次提起,并且被西方各国宪法普遍采用。从性质上讲,“公民”具有自然与法律两种属性。自然属性方面,公民必须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与存在的生命体;法律属性方面,公民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所谓“公民意识”指的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自我认识,自觉的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准则,以自己在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依据,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与权利义务观结合在一起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打手 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强调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与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由此可见。“公民意识”建立在法制社会之上,反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正是旧年政治改革、甚至可以说是纪结国、赵润东与王元庆三位共和国元首努力追求的最终目的。
对共和国的公民来说,义务很重要,权利更重要。
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中,“士”的价值观念与“公民意识。最为接近,而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中,更重视义务,而不是权利。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政治改革之前,所有共和国公民都知道有纳税义务,绝大部分公民却不知道“纳税人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为共和国的内部矛盾埋下了伏笔,甚至可以说是共和国内部矛盾的主要诱因。只有与权利对等的义务,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仍然以纳税为例,因为很多公民没有享受到由合法纳税带来的权利,所以偷税漏税不但不被当成可耻行为,还被看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同样的,只有得到义务保障的权利,才能为每个公民所享有。
政治改革的主要方式就是用归还权利的方法激发公民意识。
那么,最应该归还的就是“所有权
不管是财产所有权、还是土地所有权,归根结底是“国家所有权。”也就是说,共和国是谁的共和国,是心乙公民的共和国、还是少数当权者的共和国?毫无疑问,这个问题不能用语言回答,只能用行动回答。因为人类的生产生活都得依赖土地,所以只有确定土地所有权打手 才能确定国家所有权。
问题是,土地制度改革太敏感了。
就算王元庆在政治改革之初就有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想法,也不可能立即实施。从某种角度讲,即便此时,也不是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最佳时机,因为与土地有关的利益分配并没有达到最佳化。
对王元庆来说,没有别的选择。
旧年来,共和国出台了很多法律。逐步放开了土地的使用与使用。比如在20刃年通过了《土地流转法》,确定了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为后面农用地进入流转市场打下了基础。又比如在历年通过的《土地有偿开发法》,最终消除了农用地与商业用地的限制,全面放开了土地交易市场。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两部法律已经在共和国的土地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对整个政治改革而言,两部与土地有关的法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共和国的社会变迁来说,这两部法律更是意义非凡。别的不说,通过将土地流转全面市场化,为集约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城市化进程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更重要的是,两部法律对平衡土地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外界怎么看,在回年之后,共和国的民众、特别是3亿农民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问题是,不管两部法律多么重要。都没有触及根本
按照两部法律的规定,进入市场流转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毫无疑问,这样的法律是不完善的。在没有解决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不管两部法律制订得多么完善,也存在巨大的漏洞。也就是说,如果政治风向发安转变,当权者随时可以修改两部法律,利用土地所有权掠夺公民的既得利益。
到这一步,要改的就是土地所有制。
显然,共和国的实俐情况决定了改变土地所有制的艰难性。
如果放在旧年前,恐怕很多人会把王元庆此举当成“卖国行为。”当然现在也有很多人认为王元庆在共和国搞“颜色革命”只是站在绝大部分公民的立场上,元首提出“宪法修正案”正是时候。
以往,制约土地改革的主要问题有三叮”一是相对紧张的农业用地,二是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三是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由此三个问题带来的现实情况是:为了确保全国民众主要粮食供应,也就是主要粮食的产量,国家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农业用地,防止耕地挪作他用,也就得通过制度对耕地的使用方式加以约束;受土地使用方式的限制,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利益集团成为了土地改革的最大阻挠者,也成为了众多相关改革措施的反对者;在政治体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掌握公共权力的既得利益集团也掌握了立法大权,使法制成为一句空谈。可以说,在纪结国离任之前。也就是在孙7年通过的“四法案”之前,几乎没人知道该用什么方法来解决共和国的内部矛盾。
从力口年到田年,出年间,荐和国的国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是对粮食的“网性需求”大大降低。事实上,共和国的粮食消耗量并未减少,反而增加了不少。伤年共和国人年均粮食消费量近口口千克,力口年只有酒千克,即便四7年的人口是历年的打手 7年增加了山院,也就是大约们刀万吨。力年内增加万吨的需求,对共和国来说根本算不上挑战,因为力年内,单位粮食产量提高了近糊。也就是说,在不减少耕地面积的情况下,2酚年产出的粮食还有大约万吨的结余。
虽然酚年的数据有很大的特殊性,因为按照中央的部署,当年的粮食产量必须比历年提高打手 劲万吨,只起到了平抑粮食价格的作用,但是在各种现代化农业技术的推动下,特别是农业生产工业化的影响下,不但能够大幅度提高粮食产量,还能极大限度的削弱农业对土地的依赖性。如果农业实现了工厂生产,土地就不再是农业的第一要素。如果土地失去了农业生产第一要素的地位,土地的价值将大打折扣。在此情况下,以确保粮食产量为由的耕地保护政策也就是失去了存在下去的理由。事实上,就算实现工业化农业生产仍然需要好几个年的时间,因为共和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期,人口数量将在未来刃年内急剧减少,劳动力数量也将大大减少,必须通过集约化农业生产来减少农业从业人口数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更重要的是,减少耕地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并不显著,甚至可以说,通过减少耕地,提高农产品价格,还能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粮食产量。
相对而言,另外2个问题早就得到了解决。
事实上,从纪佑国开始,共和国的领导人就在为政治改革努力,为改变土地所有制努力。别的不说,由纪佑国提出、赵润东落实的“四法案。就是在为土地改革做准备。通过旧年的建设,到王元庆上台执政的时候,共和国的“吏治”情况已经大大改善,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土崩瓦解,而各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在王元庆执政期间,通过政治改革加以完善。
用外界的评论来说,在王元庆抛出“宪法修正案”的时候,进行土地所有制改革已经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
当然,外界仍然低估了王元庆。
元首提出的不是“土地所有制改革法案。”而是“宪法修正案”。也就是说,改革土地所有制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最多只是主要内容之一,而不是全部。
在全国民众纷纷猜测“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通过修改宪法来改变成为制约共和国社会发展弊端的土地所有制的时候,也就是飞日夜间,共和国国家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段的时事要闻中重点报道了“宪法修正案”的全部内容,以新闻评论的方式提出了进行全民表决的观点。
直到这个时候,外界才知道,王元庆这次玩真格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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